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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汉语一级通用汉字(常用字),读作zhì,最早见于西周金文。本义指抵押,以财物或人作保证;引申指买卖货物的券契,又指对质;又引申指诚信、本质,又指质朴、底子;还可引申指箭靶,又指砧板,古代斩人时用的垫板。
什么叫质的界定
质(quality)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与“量”相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质是事物的本质,说:“现在所称是’的事物,其本义是指这个’,其别义则指量,又指质。”又认为质决定事物的存在。
英国洛克把物体的性质分为两类,即“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他认为第一性的质是指物体的“体积、广袤、形相、可动性等等”,它们是物体本身所固有的,第二性的质是指“颜色、声音、滋味等等”,它们并不是物体本身所固有的。贝克莱则利用洛克第二性的质的观点,进而把第一性的质说成是主观的,以此来论证主观唯心主义。
德国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立场对质下了定义:“质是与存在同的直接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但他把“质”看成是“绝对观念”外化的一个环节。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质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或内在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的。它把该事物、现象和过程同所有其他的东西区别开来,并使这种区别具有明显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列宁指出:“质是规定性、自为的规定性……”(《列宁全集》第55卷第97页),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不可分的,恩格斯说:“存在着的不是质,而只是具有质并且具有无限多的质的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9页)事物消失同时就是它的质的消失,这事物就变成另一事物。
事物的质通过事物的属性表现出来并为人们所认识,但质又不等同于属性。同一种质,在不同条件下,在与不同的事物发生联系时,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属性。现代系统理论将事物分为三种不同的质,即自然(物质结构)的质、功能的质和系统的质。系统质是总合的或整体的质。质并不简单是构成事物各要素和特性的总和,而是它们整体性和完整性的体现。
事物具有许多质的规定性,只有通过对客体所具有的多质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正确地认识事物的质,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基础。要对质进行具体分析,区别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着重于把握主要的质,也不忽视次要的质。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只有全面地把握事物的质和量的关系,才能正确认识事物质和本质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本质比质更深刻,质比本质更为丰富和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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