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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陈先生在网上花24万购得北京某拍卖公司销售的一辆汽车,之后发现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与购买时告知的里程相差11万多公里,认为拍卖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认定拍卖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依法判决撤销双方合同关系,退还购车款、佣金等并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拍卖车辆一案。 图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陈先生诉称,2021年10月,自己从该拍卖公司处购买了一辆车,网络拍卖平台上显示的公里数为76627公里。陈先生支付尾款后,微信名为“小李(成都店)”的工作人员添加陈先生为好友,办理后续交接手续。陈先生收到车辆后,去4S店保养时,被告知上次保养时间为2021年2月4日,行驶里程为182551公里。工作人员小李寄给陈先生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显示,该车累计行驶里程为190164公里。
拍卖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小李并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在拍卖平台的“温馨提示”“竞拍声明”中也明确指出,表显里程不代表实际里程,实际里程应以实际看车时的数据为准,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陈先生提交的其与小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知,小李自认其为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并存在为陈先生办理提车服务、提供拍卖公司对公账户以收取服务费用等行为,陈先生也认可小李经办后,自己收到涉案车辆并办理过户资料和手续,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竞买须知内容、《委托拍卖协议》约定等因素,应足以认定小李系代理拍卖公司实施职务行为。
同时,法院基于相关证据认定陈先生提交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陈先生基于该检测报告主张涉案车辆系调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负有法定义务查验、审核涉案车辆基本资料,涉案车辆过户基本资料中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显示车辆拍卖前的表显里程与委托拍卖时的表显里程严重不符(即涉案车辆为调表车),且表显里程属于显性信息而非隐蔽信息,即便无专业知识也可发现调表问题,因此,拍卖公司在拍卖前查验涉案车辆基本资料时,已经明知涉案车辆系调表车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拍卖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拍卖公司明知涉案车辆存在调表瑕疵而故意隐瞒、未予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陈先生与某拍卖公司之间关于涉案汽车的拍卖合同关系,某拍卖公司退还陈先生购车款241000元、佣金14460元、商家服务费3000元、过户押金10000元,陈先生将车辆退还给某拍卖公司。某拍卖公司向陈先生三倍赔偿损失723000元。
编辑 彭冲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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