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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5、7-8 层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致: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在南京市溧水区开屏路 11 号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8,967,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0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360,5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20,327,5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2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关于子公司五台云海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镁基轻合金及 5 万吨镁合金深加工项目的提案》; 《关于子公司重庆博奥投资建设年产 1500 万件镁合金中大型汽车零部件暨镁铝合金创新研发中心项目的提案》; 《关于子公司南京云海精密投资建设年产 3 万吨镁合金压铸件项目的提案》;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子公司五台云海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镁基轻合金及 5 万吨镁合金深加工项目的提案》 同意 220,312,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31%;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46,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91%;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同意 220,312,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31%;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46,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91%;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于子公司重庆博奥投资建设年产 1500 万件镁合金中大型汽车零部件暨镁铝合金创新研发中心项目的提案》 同意 220,312,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3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46,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91%;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于子公司南京云海精密投资建设年产 3 万吨镁合金压铸件项目的提案》 同意 220,312,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31%;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46,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91%;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提案》 同意 220,277,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71%;反对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09%;弃权 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11,0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360%;反对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235%;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05%。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